——評析天津市成威工貿(mào)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天津市三槍電動車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本案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的司法審查。根據(jù)商標評審規(guī)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審理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對于商標局裁定未涉及當事人在復審申請、復審答辯中亦未主張的內(nèi)容,商評委未予審理的,不應以漏審為由認定商評委程序違法。
案情
2006年9月14日,天津市三槍電動車有限公司(下稱三槍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5606204號“三槍電動車 天津市三槍電動車有限公司”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貨物展出、商業(yè)櫥窗布置、為廣告或銷售組織時裝展覽、推銷(替他人)、進出口代理等服務上。
1995年8月11日,北京雙發(fā)技術開發(fā)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963007號“三槍”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引證商標于1997年3月1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自行車、自行車零件商品上。經(jīng)續(xù)展,引證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7年3月13日。后經(jīng)核準,引證商標轉讓至天津市成威工貿(mào)有限公司(下稱成威公司)。
在法定期限內(nèi),成威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后商標局作出(2011)商標異字第25906號《“三槍電動車 天津市三槍電動車有限公司”商標異議裁定書》(下稱第25906號裁定),認定成威公司指定使用在自行車等商品上的“三槍”商標經(jīng)其長期宣傳使用在當?shù)匾丫哂幸欢ㄖ龋龢尮九c成威公司同處一市,其申請注冊的被異議商標與成威公司在先注冊的“三槍”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成威公司的產(chǎn)品存在一定關聯(lián),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消費者對雙方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從而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依據(jù)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三槍公司不服第25906號裁定,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槍公司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合法正當,并非惡意摹仿。被異議商標經(jīng)過三槍公司的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未造成與其他品牌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依據(jù)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2013年8月13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3〕第34655號《關于第5606204號“三槍電動車 天津市三槍電動車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下稱第34655號裁定)。該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不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chǎn)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因此,依據(jù)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成威公司不服第34655號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jīng)查,成威公司在向商標局提交的商標異議申請書中明確提出“被異議商標是對異議人在第35類服務上的搶注行為,違反(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
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但成威公司在向商標局提交的商標異議申請書中明確提出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主張,商評委漏審了該項主張,違反了法定程序,有可能損害了成威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第34655號裁定;二、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和三槍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補充查明,成威公司向商評委提交的異議復審答辯中未涉及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內(nèi)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復審申請人三槍公司和復審答辯人成威公司在申請、答辯中均未涉及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內(nèi)容,商標局作出的第25906號裁定中亦未涉及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內(nèi)容,在此種情形下,要求商評委對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加以審理,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僅依據(jù)商標異議申請書的內(nèi)容即認定商評委審理程序違法,理由尚不充分。而且,即使考慮成威公司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提及的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主張,成威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其在第35類服務上在先使用了相關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成威公司有關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主張亦不能成立。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維持第34655號裁定。
評析
商標異議與商標異議復審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實務界長期爭論的問題。這一問題的復雜性,不僅在于其涉及商標局與商評委兩個行政機關的關系問題,而且更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商標異議復審審理范圍的確定、商評委是否應當審查當事人在異議階段提交的證據(jù)等重要程序性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商標異議與商標異議復審的關系類似于法院一審、二審訴訟的關系,商標異議復審的審理范圍、證據(jù)材料均應根據(jù)商標異議階段的審理范圍、證據(jù)材料加以確定,商評委應當對商標局在商標異議階段審理的全部事項和證據(jù)材料加以全面審查,如果當事人在異議復審階段沒有重新提交其在異議階段曾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商評委應當主動向商標局調(diào)取相關證據(jù)。
另一種觀點認為,商標異議與商標異議復審是兩個獨立的行政程序,商標局和商評委應當各自根據(jù)當事人向其提出的請求以及依據(jù)的事實、理由確定審查范圍,關于證據(jù)材料,也應當以當事人在不同程序中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的范圍為準,在當事人未向商評委提交異議階段曾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時,商評委沒有義務主動向商標局調(diào)取相關證據(jù)材料。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惫P者認為,對于上述問題,尤其是商標異議復審審理范圍的確定,還是應當納入行政訴訟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認定商評委在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中是否存在漏審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未對商標異議復審的審理范圍加以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參照適用相關規(guī)章的具體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公布并施行的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币虼,商標異議復審范圍的確定,應當根據(jù)復審申請人的復審申請、復審答辯人的答辯主張加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商標異議復審具有給予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當事人以救濟機會的性質(zhì),以及商評委是否有條件知悉當事人在商標異議階段提出的相關主張,應當將商標局異議裁定中涉及的相關內(nèi)容也納入到商標異議復審審查的范圍。對于當事人復審申請、答辯理由以及商標局異議裁定中沒有明確涉及的內(nèi)容,則不應納入到異議復審范圍要求商評委加以審查。
但是對于證據(jù)材料,則應當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因為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中“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和請求”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應當向商評委提起復審申請,復審申請應寫明不服的理由、事實和請求。上述規(guī)定并未涉及證據(jù)問題,當事人引用商標異議程序中的證據(jù)用以支持其相關復審主張的,該證據(jù)應當包含在商標異議復審的審查范圍內(nèi);商評委如果認為當事人需要重新提交該證據(jù)的,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舉證內(nèi)容、舉證方式及舉證期限等內(nèi)容。就此問題,二審法院曾在“GREGORY及圖”商標異議復審案中,因商評委未對當事人在商標異議階段提交的證據(jù)加以審查而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