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數(shù)解決商標與商號之間權利
商標和商號都屬于識別性標記,又由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調(diào)整。商標實行全國統(tǒng)一注冊,效力范圍遍及全國;商號實行分級登記,效力有著嚴格的地域限制,由此產(chǎn)生權利沖突在所難免,F(xiàn)有法律中有關解決權利之間沖突的規(guī)定雖失之系統(tǒng)、完備,但所包含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對于實踐中解決此類沖突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1)保護在先合法權利原則。任何權利的取得應以不侵犯在先合法權利為前提。是否存在在先權利是檢驗權利實質(zhì)正義的標準。但是,保護在先權利又不可簡單化、絕對化,考慮到識別性標記取得制度的實際情況,這一原則需要其他原則的輔佐;
(2)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主宰所有民事法律關系的最高準則,它要求任何權利的取得、行使都應本著善良之心,不欺不詐,不損害他人利益不妨礙公平競爭;
(3)防止市場混淆。識別性標記的功用全在于區(qū)分市場上林林總總的“人”或“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信息,降低搜尋成本。假使標記的使用有可能導致混淆,就有必要加以制止;
(4)利益平衡原則。在尊重在先權利的前提下兼顧各方利益,避免為保護一方的利益而忽略促進公平競爭的公共利益。上述原則運用于商標和商號之間的對抗,還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幾點具體情況:第一,除了登記時間在先之外,商號構成在先權利的條件應當嚴于商標權;第二、在先取得權利的一方在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第三、商標和商號各自的使用情況,包括消費者認知程度、使用的范圍、持續(xù)的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