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商標、“鮮明旗幟”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注冊
“鮮明旗幟”一詞能否注冊申請為商標使用?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10余件“鮮明旗幟”商標(下統(tǒng)稱訴爭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鮮明旗幟”具有一定的政治含義,若允許該詞語作為商標注冊申請并大量、廣泛使用,容易對我國政治、文化等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