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被麥當勞公司異議的“WONDERFUL萬德福及圖”(注冊號為3020766)商標申請于2001年11月,此商標被指定使用在第42類“非貿易業(yè)務的專業(yè)咨詢、研究和開發(fā)、餐館、咖啡館”等服務上,申請人為北京飄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飄揚公司),后經轉讓“WONDERFUL萬德福及圖”商標被轉至北京萬代福飲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以下簡稱萬代福公司)名下。
此前,在“WONDERFUL萬德福及圖”經初步審定進入公告期后,麥當勞公司針對此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其理由是此商標與其在先注冊使用在第42類的“M”商標外觀上構成近似商標,且使用的服務近似,麥當勞公司認為此商標的注冊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
據(jù)了解,麥當勞公司的“M”商標申請于1993年,此商標被核定在餐館服務業(yè)、自助食堂等服務上,其有效期截至2014年10月。
麥當勞公司此申請獲得商標局支持,商標局隨即裁定“WONDERFUL萬德福及圖”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飄揚公司不服,以“M”商標并非馳名商標,“WONDERFUL萬德福及圖”是其獨創(chuàng),兩標識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等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商評委經審理后裁定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在餐館、咖啡館等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但對對于此標在非貿易業(yè)務的專業(yè)咨詢、研究和開發(fā)等服務上的申請予以維持。麥當勞公司不服該復審結果隨即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麥當勞公司在商評委階段提交的所有證據(jù)而言,不足以證明在“WONDERFUL萬德福及圖”商標申請之日前,即在2001年11月之前,麥當勞公司的“M”商標已經是馳名商標。并且“WONDERFUL萬德福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非貿易業(yè)務的專業(yè)咨詢、研究和開發(fā)等服務上,與“M”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服務業(yè)、自助食堂、自助餐館等服務的內容、對象等方面差異較大,據(jù)此認定“WONDERFUL萬德福及圖”商標的注冊,不會誤導公眾,并作出維持商評委裁定的判決。(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