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8日,施某以個人身份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注冊申請,申請將“POND’S旁氏”商標指定使用在第5類的補藥、風濕油、嬰兒奶粉、空氣清新劑、殺害蟲劑、衛(wèi)生巾、消毒紙巾、防風濕指環(huán)、衛(wèi)生墊、牙用光潔劑商品上。經過相關審核程序后,商評委核準了這一注冊申請。
對于商評委的這一行為,聯(lián)合利華公司認為,該公司在先注冊的“旁氏/POND’S”已經在中國構成馳名商標,施某個人注冊的商標會導致聯(lián)合利華的利益受到損害。此外,經過調查,聯(lián)合利華公司發(fā)現(xiàn),施某申請了大量惡意抄襲聯(lián)合利華及其他人馳名商標的商標,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典型的“傍名牌”惡意搶注行為,必將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裁定。對此,商評委辯稱,其作出的核準裁定依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程序,因此請求法院維持。-濟寧商標注冊專業(yè)機構濟寧雨辰。
市一中院在審理中,綜合分析聯(lián)合利華公司提交的證據,發(fā)現(xiàn)其“旁氏”商標在施某商標申請注冊前,面部化妝品等商品自1994年開始已宣傳并使用多年,且宣傳或使用地域涉及無錫、廣西、上海、甘肅及北京等地,法院因此依法認定“旁氏”商標在面部化妝品等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
而施某個人申請的商標由中文“旁氏”及英文“POND’S”組成,完整包含了聯(lián)合利華公司所注冊的“旁氏”商標,二者已經構成近似商標。
此外,施某注冊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嬰兒奶粉、衛(wèi)生巾等商品,與聯(lián)合利華旗下旁氏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上存有類似之處。因此,施某注冊的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系由聯(lián)合利華旁氏提供或與其有關聯(lián),具有混淆的可能性。最終,市一中院一審作出了判決,撤銷了商評委的裁定。濟寧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