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國相比,美國大學的教科書真可謂是奇貴無比。在美國大學,本科生一年的費用預算里,書費通常是2000美元以上,但美國大學的學校書店通常歡迎學生將自己用過的圖書再賣給書店,當然,這種舊書也不會太便宜,一般根據(jù)書籍新舊程度確定價格,通常是原書價格的一半左右。法學院的課程沒有那么多,但單本教材更貴。如律商聯(lián)訊(LexisNexis出版社) 的《專利法律與政策:案例與材料》(第五版),該教材的定價是298美元,大多數(shù)學生買的是該版新書,看得出來,他們對于教材之貴有相當?shù)某惺苣芰Α5珜τ谕鈬魧W的學生來說,可能會很不適應,有些學生就買該版舊書。如該本教材的第四版舊書,不到10美元就可以買到。
大學教材版權案引關注
美國教材銷售的這種情況,使得具有商業(yè)頭腦的人看到了其中存在的市場,并根據(jù)美國國內教材價格畸高于相同教材在國外的售價這一情況,做起了生意,由此引發(fā)了2012年美國最高法院受理的最有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約翰·威利父子集團訴蘇巴普·基爾特桑案。
約翰·威利父子集團是一家出版與銷售教材的美國公司,其也通過分支機構在美國之外銷售這些教材,但在這些教材上都印有“本教材只在特定國家與地區(qū)銷售”的標記。蘇巴普·基爾特桑于1997年從泰國來到美國康奈爾大學攻讀數(shù)學研究生學位,后又到加州的一所大學讀博并于2009年獲得博士學位。在美國求學的過程當中,蘇巴普·基爾特桑注意到了美國教材與泰國教材價格之差,遂委托其家人在泰國購書運至美國,由其在商業(yè)網(wǎng)站,諸如eBay.com等進行銷售,并用銷售所得支付其教育費用,據(jù)悉,他總共從教材銷售中獲利90萬美元。
2008年,約翰·威利父子集團向法院指控蘇巴普·基爾特桑進口及分銷教材的行為違反了美國版權法第602條,構成版權侵權。蘇巴普·基爾特桑則聲稱在其銷售這些圖書前,咨詢過其在泰國的朋友,并在谷歌問答網(wǎng)站上查證過在美國轉售國外教材的合法性問題,根據(jù)美國版權法第109條a款規(guī)定的“首次銷售后版權人權利窮竭原則”,他并不構成版權侵權。但約翰·威利父子集團并不認為版權法第109條a款規(guī)定適用于在國外生產的商品。
該案由紐約南區(qū)地區(qū)法院一審。陪審團認定被告售賣的8種教材侵犯了原告的版權,并判令被告按照每種教材7.5萬美元的標準給付原告共計60萬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金。蘇巴普·基爾特桑不服,上訴至第二巡回區(qū)上訴法院。2011年8月,上訴法院維持了地區(qū)法院的判決。蘇巴普·基爾特桑于2011年12月5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調卷審查令(注:美國的法院審判體制不是二審終審制,而是有限的三審終審制,即二審結束后可以向最高法院再申請審理,但要寫申請調卷審查令)。2012年4月16日,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2012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但并未作出判決。據(jù)悉,最高法院將在今年年初作出判決。
灰色市場是否合法引爭議
毫無疑問,該案的法律問題在于如何協(xié)調解釋美國版權法第602條與第109條的相關規(guī)定,因為第602條規(guī)定禁止進口“未經(jīng)權利人授權”的產品,而第109(a)條的“首次銷售原則”允許產品合法復制件的所有者在未取得版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銷售或處理該產品。顯然,最高法院的解釋將明確美國版權法在此問題上的立場。
但該案在美國本土受到的極大關注,顯然不完全基于案件基本法律問題,而是因為這一案件的最終結果對于美國一直以來存在的灰色市場及類似圖書館等非盈利性公共機構都可能產生巨大影響,并且可能讓人們變得不知所從;疑袌霎a品是零售商通過未經(jīng)授權渠道利用制造商在海外的低價格來獲得的真品,據(jù)說這些產品進口到美國使制造商年銷售額帶來的損失高達630億美元,但是長期以來,美國法院并未真正明確灰色市場的合法性問題。顯然,權利人期待的是灰色市場的終止。另外,根據(jù)紐約時報的報道,該案的很多控辯內容涉及律師們所稱的“恐怖游行”,即如果判決支持了某一方可能帶出的種種假想,如圖書館的圖書出借業(yè)務,如果認可權利人可一直控制其權利,即使其作品在國外制造,則將直接影響到正常的圖書出借業(yè)務。也因此,該案也引起了圖書館界的極大關注。甚至還有人預測說,最糟糕的是,如果法院承認在海外生產的版權作品的控制權,將對版權人將產品制造地轉移至海外提供強大的激勵,從而進一步影響美國經(jīng)濟復蘇。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出版商的預期。
在海外購買比美國本土便宜很多的教材或者其他版權作品再轉售到美國境內到底合法不合法呢?美國最高法院的回答無疑令人期待。